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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以下简称“加博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增强参展企业的专利保护意识,保障专利权人和参展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委会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接待站(以下简称投诉站),接受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关侵权纠纷的投拆。
投诉站根据本办法受理及处理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
第三条 参展商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所有展品及其宣传品,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四条 参展商展出标有专利标志的展品,必须携带专利证书以备检查。
参展商不得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涉嫌侵权产品参展、对外报价和成交。
第五条 组委会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交易团,应从源头抓起,严把展品审查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产品进入“加博会”。各交易团应加强对参展商的知识产权保护教育,建立责任制,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第二章 投诉管理
第六条 投诉站仅受理“加博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馆内的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投诉。
第七条 “加博会”举办期间发生在展会内的专利权纠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投诉程序处理。对不通过投诉站,擅自与涉嫌侵权方进行交涉而影响展馆秩序的人员,按违反大会展场秩序管理规定处理。
第八条 参展企业应当根据大会相关规定和与大会签定的相关协议,承诺保证其所有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及展位的其他展示部位,在各方面均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如发生侵权行为,应当赔偿当事人由此而引致的一切费用与损失。
第九条 投诉人如按照本办法向投诉站提出投诉,并要求投诉站对被投诉人按本办法处理,应当同意支付各相关单位因处理该投诉而引致的费用,并赔偿被投诉人可能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受理与处理投诉程序
第十条 参展商在展馆内发现展位上陈列摆放的展品、宣传品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到投诉站投诉。
第十一条 投诉参展商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证书(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二)专利公告文本;
(三)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核对);
(四)授权委托书;
(五)专利法律状态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六)其他有关证据(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及参展摊位号。
第十二条 上述有关文件经投诉站工作人员审验有效后,投诉人应按要求填写《提请投诉书》。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后,投诉站派工作人员到被投诉方展位进行现场检查、认定。被投诉方应配合、协助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展品进行查验。经认定,如果被投诉方的展品落入专利保护范围,被投诉方应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如果被投诉方不能对涉嫌侵权的展品作出不侵权的有效举证,工作人员则有权对该涉嫌侵权展品作出撤下展架或暂扣处理。
第十四条 被投诉方对投诉站的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1个工作日内(以展会作息时间表为准),到投诉站提出不侵权的补充举证。举证有效的,投诉站立即发回暂扣展品,并允许其继续展出;举证无效、逾时举证或不作补充举证的,投诉站有权对暂扣展品作没收处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十五条 组委会对有涉嫌侵犯专利权或冒充专利违法行为的参展商将进行通报,对不配合检查工作的(包括拒不提供展品来源的),工作人员有权没收参展人员的参展证件,并经组委会领导同意,取消其当届“加博会”的参展资格。
第十六条 对发生涉嫌侵权行为的参展商,由所在交易团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参展商下届“加博会”的参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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